13806519819 发表于 2024-3-6 10:36:04

敢于担当 公平公正的人民卫士

    本人亲身经历,案中原告,司法本身是公开的,所以公开也是合法的,好法官必须感谢弘扬。
   被告公司与远南公司签订宕碴运输协议,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占股65%,被告35%,由原告全额垫资,资金统一由专户原告账户进出。
    2020年7月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全额出资支付了成本,系亏损状态。7月8日被告公司出具委托书给远南,运费直接支付原告账户,远南曾二次直接支付原告账户,到2021年3月18日还有50万元未支付,被告和原告确认原告出资款其中50万元由远南直接支付原告。
    因迟迟没有支付,原告向富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和远南共同承担支付责任,50万元未付款直接支付原告。
    开庭时,远南出示了诉讼保全前以个人名义支付被告5万元的凭证,(2021)浙民初6079竟然认为2021年3月18日前,被告公司已登记注销,被告无权委托为由,只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0万元出资款,对远南出示的凭证未作判定。原告认为50万元是运费未付款,7月8日的委托书即已委托,而且已两次直接支付原告账户,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远南公司已接受了委托,远南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但考虑到已判决被告支付,想可以依法申请执行而没有上诉,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浙01终6030号维持原判。生效后,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已诉讼保全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遗憾的是只执行到位了45万元,这样也算松了一口气,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到了法院的执行款也有磨难,此时,有个王某向法院提出说:她在被告公司有40%的股份,45万中40%=18万不应该支付原告,原告多次用事实证据向执行孙法官作了解释,这50万是被告与原告合作的运费未付款,因所有成本都由原告支付,被告公司已出具委托书,所以被告确认由远南直接支付,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应支付原告,与被告公司根本毫无关系,孙法官就是不采纳,说要进行审理,想审理也没事,真金不怕火,可真的没想到,(2023)浙0111执异16号,审判长陈健椿,审判员张志军、马骏竟然把45万元当作被告公司的利润,在没有与原告任何勾通,没有见面的情况下,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原告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到位的执行款全数支付原告。在同一个法院,要更正错案,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庆幸的是原告遇到了好法官,(2023)浙0111民初2581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现已生效,被告王某没有上诉,原告真心感谢审判长徐文斌,审判员张晓青,陪审员吴洪仁,顶住压力,敢于担当,是公平公正法律威严的维护者,是真正的人民卫士,希望多一些这样的好法官,其他涉案法官不知有没有感到惭愧。

         
   

x_867 发表于 2024-3-6 14:45:10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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