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最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径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下面我们对照实例,富阳区湖源乡一块火灾后近30年未重建(原户主已另批基新建)目前巳荒废的遗留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谁?
近日乡政府批复:"该处宅基地(即近30年未重建的宅基地)经火毁后并未与村委签订协议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故目前非村集体所有。”
各位网友:对照最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乡政府的裁定有否违背最高法规定?请网友各抒己见,通过讨论,让我们对农村宅基地政策有更清楚的认识。 无尘粉笔 发表于 2024-6-18 1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 ...
最高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径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真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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