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605|回复: 0

[原创]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网络警察

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

积分
3707 分
在线时间
902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2-7
发表于 2024-7-20 22: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富阳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富春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插图1.jpg
广大网民要增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意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网络平台要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加强网络信息审核管理,对网络谣言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将面临法律惩处。
互联网群主要自觉规范群聊行为,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群聊内容监管职责,发现群成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提醒并报相关部门。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用网应该注意什么?
近年来,网络造谣层出不穷。新华网在《造谣,不能自罚三杯了事》一文中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人大代表,都纷纷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已做出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而作为上网主体的我们,在使用网络时应该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在庞杂的信息流中保持自己的清醒认知和理智判断,我们反对“网络喷子”、造谣者……自身也不应成为“雪崩时那一片雪花”。文明上网,不只是一句标语口号,更应是大家网上冲浪的自觉行为表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富阳公安提醒广大网民:任何制造和传播谣言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插图2.jpg

广播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点新闻上一条 /1 下一条

QQ|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富春论坛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浙B2-20120297 浙公网安备 33018302000270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