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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禁渔期通告 为逐步恢复和增加富春江渔业资源,进一步保护鱼类的自然繁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富阳城市品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1号通告)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禁渔时间: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24时止。[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二、禁渔水域:富春江富阳段(东起东洲街道五丰村西至渌渚镇新港村港东自然村)以及渌渚江、葛溪、壶源江(壶源溪)、大源溪4条支流。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三、禁止行为: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color=rgba(0, 0, 0, 0.9)]
四、禁渔期渔业船舶的管理
1.富阳区所有渔业船舶停止捕捞,按指定地点分组就近集中停泊,停泊点停泊渔船情况由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造册登记,并抄送停泊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渔业船舶上必须取走所有渔业捕捞网具及相关生活用品、电器用具等。
[color=rgba(0, 0, 0, 0.9)] 3.渔业船舶在禁渔期间的一切事宜由渔船所有人自行管理,若发生渔业船舶非法闯禁情况,将依照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五、法律责任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color=rgba(0, 0, 0, 0.9)]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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